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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非法行医 讨论一下 [打印本页]

作者: 千秋雪    时间: 2015-12-26 18:52
标题: 关于非法行医 讨论一下
  中国需要这样的医生!转出去,一直转到中.央!                       2015-11-16 夜遇女人



  比起那些没钱就给停药的“救死扶伤”医院,比起那些不给红包就刁难患者的“天使”,她就真正“救死扶伤”的是最美医生!然而,最美医生确在经受着法律带来的巨大委屈,时下常说“人倒了,到底扶不扶?”,如果以此风日胜,早晚有一天会说“路遇危病患者,到底救不救!!!”,以下是真实故事原引:

  又是南京!!! 李芊,女,河北保定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015年1月21日,李芊从上海乘坐火车到北京,刚上车,列车广播有一孕妇急产,需要妇产科医生帮助。李芊医生毫不犹豫地跑到孕妇身边,帮助孕妇生产,胎儿产下后,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了40多天。孕妇家属不仅没有感谢李芊,还将李芊扣下,并且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导致胎儿吸入性肺炎,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律师再次质问:“在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医生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是否应当放弃良心,不予施救?”法官回答:“法律面前没有特殊。” 我们不能责怪法官,法官的回答没有错。我们也无法责怪孕妇和家属,人家也是在利用法律。错的是这个扯淡的法律。 我的心哇凉哇凉,作为一名医生,我们改变不了这个扯淡的法律,我们就必须改变自己。以后出了医院的大门口,我们就不再是医生了。大街上血流成河,也与我们无关了,因为法官都说,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就是非法行医,需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我们承担不了。 6月23日二审公告后,李芊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南京市卫生局、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都无人应答。

  如果我们有良心,就为李芊医生叫好,认为李芊是真正医生的转起来,认为李芊是中国最美医生的转起来,你的每一次转发,都在唤醒一个民族的觉醒!中国需要这样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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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keai99.com/thread-322494-1-1.html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5-12-26 21:25
法律有“免责”的规定,既然如此,此医生可以上诉。上诉的依据是在火车上,属于紧急救治的范畴,即使有小的过失,也在免责的范畴之内。
作者: 仁海中西医    时间: 2015-12-26 22:56
本帖最后由 仁海中西医 于 2015-12-26 18:57 编辑

这是制定的具体的“法律条文”错了,不是医生错了。
作者: 千秋雪    时间: 2015-12-27 06:41
杨鹏举 发表于 2015-12-26 13:25
法律有“免责”的规定,既然如此,此医生可以上诉。上诉的依据是在火车上,属于紧急救治的范畴,即使有小的 ...

谢谢杨先生惠顾和回复。关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但这位医生的工作岗位不是在火车上,而她却在火车上施行医疗行为,所以她错了。这就是法律!而法律是无情的!!
作者: 千秋雪    时间: 2015-12-27 06:49
本帖最后由 千秋雪 于 2015-12-26 23:21 编辑
仁海中西医 发表于 2015-12-26 14:56
这是制定的具体的“法律条文”错了,不是医生错了。

谢谢仁海先生惠顾和回复。在法律条文没有修改以前,还是先按法律约束自己吧。否则你就必须有承担风险的准备!这就是现实,而这个现实是很残酷的。就像一个医生,为一个患者开药方,药方中使用了40克半夏,而《药典》的法定用量是3-9g,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法官就会依据《药典》说事和办事,而《药典》就是法律。这时候,其他什么医学理论和人情良心,都会在法律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所以一个医生,不但要懂得医理和药理,还要懂得法理。在法理面前,任何医学的引经据典和人情良心的说教,都会一败涂地!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5-12-27 07:53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12-27 06:41
谢谢杨先生惠顾和回复。关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 ...

但是,这个法官和被告的律师对相关的法律条文“适格”掌握的不好,既然有免责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个大夫是否符合免责的条件,我们国家火车上没有配备专职医生,因此这个医生就具备了免责的条件。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5-12-27 08:08
因为“永安堂医疗赔偿案”,我提了一个建议,受到千总的严厉斥责,声明了不再建议,辩解了几次,还没有辩解的清楚,看了这个文章,还忍不住要再建议一次。
这个建议就是:我们不要用假新闻说事。
这个“新闻”是编造的假新闻,就是谣言,编的活灵活现的谣言。造谣者为人所不齿,有意传谣者是助纣为虐,无意传谣者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客观影响是一样的。


这件事发生在去年,网上传播了一段时间,大约去年六月中央电视台、新华网都做了揭露与澄清,听说造谣者在网上道歉了,不过我没有查看原文。
有了网络,谣言容易传播,我倒是真心希望永安堂的事也是一个谣言。如果是谣言,中医也算躲过一次打击。


这篇假新闻,是针对执业医师法里有关执业地点的条文编造的,对这一条文,医务界意见很大,这个谣言迎合了这种心理,得以迅速传播。不过。去年年底,卫生部发文,对“多点执业”问题做了新的规定,可以理解做对《执业医师法》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和修正,大概是因为修改法律需要走程序,现以文件规定的形式指导执法。
关于文件,是我个人理解,原文单位里组织学习过,大家没有认真听。


这篇新闻出来以后,有法律界人士一眼就看出是伪造。听了一位律师的讲解,很容易就明白了。律师说,“李芊”的行为,是紧急救助行为,不属于医师执业行为,也就和相关法律没有冲突。别说医师,就是普通人,也都可以救助。
我们单位前两年接受了一个任务,给汽车驾校的驾驶学员培训紧急救助中的心肺复苏、伤员搬运之类内容。这个任务好像是有关部门布置给驾校的,没有参加培训者不能考驾照。也就是说,遇到紧急情况,人人都有这个义务,汽车驾驶员还是有这个责任的。我的同事大部分参加了这个培训活动。这事本来我很清楚,当初在看这篇假新闻的时候却没有发现其中纰漏,真是惭愧。




作者: 仁海中西医    时间: 2015-12-27 09:42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12-27 02:49
谢谢仁海先生惠顾和回复。在法律条文没有修改以前,还是先按法律约束自己吧。否则你就必须有承担风险的准 ...

谢谢老先生的教诲!
但绝大多数医生遇到类似情况,病人的生命危在倾刻之间,而自己又能处理的话,都不会置之不理的。那时医生的大脑无暇顾及法律条文了。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5-12-27 10:45
仁海中西医 发表于 2015-12-27 09:42
谢谢老先生的教诲!
但绝大多数医生遇到类似情况,病人的生命危在倾刻之间,而自己又能处理的话,都不会 ...

按一位律师所言,这种紧急救助行为和医疗执业行为是两回事。不属于执业医师法的范围,“李芊”不存在非法行医问题。
执业医师法实行几年了,咱们还是学习不认真。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5-12-27 10:52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此条规定医师有采取紧急措施的义务,“李芊”如果没有救治火车上的孕妇,是违法的。如果救治了,也只是尽了一个执业医师的义务。

作者: 仁海中西医    时间: 2015-12-27 10:54
llyyjj 发表于 2015-12-27 06:52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是这样的。每个医生都必须这样做。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5-12-27 10:55
论坛讨论问题,需要引用资料时,应该严谨审慎,不要无意中当了谣言的传播者,大家相互提醒着吧。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5-12-27 10:57
仁海中西医 发表于 2015-12-27 10:54
是这样的。每个医生都必须这样做。

初看这篇新闻时,我也被迷惑了,还是没有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缘故,惭愧!

作者: 仁海中西医    时间: 2015-12-27 13:05
llyyjj 发表于 2015-12-27 06:57
初看这篇新闻时,我也被迷惑了,还是没有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缘故,惭愧!

大部分医生,只能是粗略地看一遍《执业医师法》,了解一下其中的内容,但很少有认真推敲的。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5-12-27 15:03
学医的没办法再去学习法律,不过医药方面的法律还要学学: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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