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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永安堂与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之拙见 [打印本页]

作者: zhongyiao    时间: 2015-8-9 21:13
标题: 北京永安堂与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之拙见
北京永安堂与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之拙见
详细阅读【http://www.gtcm.info/forum.php?m ... p;extra=&page=1】中医界应该关注并讨论:北京永安堂与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
看到很多同仁的发言感慨万千,这是一起单纯的医疗纠纷,将这样的医疗纠纷上升到“东城区法院的一纸判决颠覆了张仲景的医圣地位,轻易否定了中华民族宝贵财富的张仲景经方,该方的科学、安全、有效性已被几千年的医疗实践所证明,并有现代国家级实验相佐证。《伤寒论》、《金匮要略》作为经典,是中医界必修、必循的基础,其正确性毋庸置疑;继承、发扬、保护尚犹不及,却遭“莫须有”的推论方式给予无情的否定、扼杀。”“而东城法院如此判决,用司法手段磨灭中医药的光芒,使医者只求自保,谁来救死扶伤?必将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的继承和发展,愧对祖宗,愧对中华民族!”是明显不合适的!
就本案的一些问题,我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各位同仁讨论,希望能通过这个案件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就本案进行讨论,希望大家能客观公正地讨论,就事论事,不夹杂个人感情色彩,这样才能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更重要的是防止以后再出现中医被敲诈。
第一,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排除人为因素的情况下(即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受到相关利益人或者其他人对法院干扰时),通常应当认为是相对独立、公允的;作为原被告双方应当尊重法院的裁决。不服裁决,可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提出上诉,申请重新裁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当对法院裁决或者法院进行诋毁。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文明人最起码的常识,而本案的当事人张炜女士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值得商榷。
第二,本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受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与本案的原被告没有利益关系,现在逐一分析,a,依据现有的鉴定资料未见医方对前来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中医四诊情况、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处置意见。医方仅在处方笺上记在诊断,应存在不足。-----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b,诊断为“肝血虚、胸痹、心肾不交”。现有的鉴定材料中没见四诊记载,没有辩证分型,诊断依据不明确,病历采集过于简单,存在不足。-----中医的病例一向简单,这似乎已经成为同仁们对抗的借口,相比较西医的病历详细程度,中医的病历简直不能称为病历。现在出现问题了,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正确,吃亏是情理之中,只能自认倒霉。主治中医提到“我公司认为、、、、、”,我的意见是,病历做的越详细越好,不是中医自己或者某个公司如何,而是应当是世界医学界是否认可,社会公众是否认可。c,病人前来诊治,接诊医生应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包括风险预知义务和风险回避义务。从医方陈述材料中看“诊疗中,张喜问及其肾如何,医生告知他目前心脏状况更为严重,无论心衰或心梗,随时可能危及生命,不可大意”。从后期就诊的资料看,张喜的主要疾病为“双肾轻度弥漫性病变,慢性肾病,尿毒症期(肾衰)”,当时既然怀疑心脏症状严重,应建议进行相关检查,以期排除心脏疾病。患者既已提到肾脏,为避免漏诊应对肾脏情况进行关注,检诊时有否发现异常?用药时是否考虑到肾功能的情况?是否应建议其行相关辅助检查?以期进一步明确诊断或排除相关疾病。综上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存有不到位之处,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这是一个主治中医的硬伤,明知道患者存在肾病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检查;怀疑有心脏疾病也没有检查。d,从用药处方看,某些中药所用剂量偏大,其中“半夏”为含毒性中药,且用量40g,其用量超出规定范围,其所用药物直接造成肾损害的情况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和相关资料依据欠充分,不能确定;但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应考虑存在一定缺陷。----这是本案最为关键的地方,这里涉及到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半夏的用量超过规定的范围。问题是这个规定是谁规定的,很显然是国家的药典,那谁制定的药典?一般情况下制定药典的时候关于中药材的部分肯定有相关中医药方面的人参与。主治中医提及很多中医使用半夏超过规定【药典规定使用量是3~9g】,为何制定药典的时候,不注明在什么时候能使用的最高量?很显然药典制定时候,中医药方面的专家要么不同意超过9克,要么对中药材使用的具体方法不清楚。另一个问题不知道主治中医是否注意到,古书中确实记载很多半夏超过60克,甚至达到120克的药方,这是事实,但是也没有证据表明使用的患者是否存在肾病,更没有证据证明是否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遵循最新的研究资料。毕竟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既然有证据证明半夏可能造成伤害,特别是对有肾脏疾病的患者,更应当慎重。
在中医教材的《中药学》的(具有肾毒性的中药)
某些中药确实具有肾毒性,过量或是肾功能不全者,要谨慎使用。
常见的有苍耳子、鸭胆子、常山、白果、篦麻子、马钱子、半夏、雷公藤、班螫、铅粉、铅丹、密陀僧、雄黄、砒霜、白降丹、轻粉、水银等。
上述药物可直接损害肾小管上皮细胞,甚至发生广泛的近曲小管坏死。(资料引自实用毒性中药学扬芬明1992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中医在知道病人有肾病的情况下,使用过量的具有肾毒性的中药半夏,欠考虑。司法鉴定结论“加重肾损伤/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是合适的,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半夏对已经存在肾病的病人不会造成伤害才能从新鉴定。至少在目前现有资料证据下,司法鉴定是不存在问题的。
第三,药方的问题
2011年10月25日,张喜前往永安堂医药公司王府井中医诊所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肝血虚、胸痹、心肾不交”,并开具7日处方一个,处方内容为:“半夏40g、蕤仁20g、丹参20g、瓜蒌30g、炒枣仁20g、元肉10g、山栀子15g、甘粉10g、生龙牡各30g、夏枯草20g、生赭石30g、桂枝15g、茯苓10g、陈皮10g、白芍30g、生姜3片”。
-----本人眼拙,看不出是那个经方加减得来的。方子也太大了吧?
2011年11月1日,张喜再次前往永安堂医药公司王府井中医诊所就医,经诊断为“气虚气滞、胸闷气短、动则加重”,并开具3日处方一个,处方内容为:“党参15g、黄芪30g、瓜蒌30g、蕤仁20g、三七粉(冲)6g、水蛭6g、莪术10g、半夏12g、山栀子15g、炙生甘草各5g、白芍30g、大云30g、生赭石30g、草决明30g、生龙牡各30g、元肉10g、红景天10g”,嘱其“如效不显及时去医院就医”。
-----又是一个大方!
谁能分析一下以上药方谁能做个方解?究竟那是君药、那是臣药、那是佐药、那是使药?相互之间是如何作用的。
单纯从胸痹(姑且认为诊断是正确的情况下分析)胸闷气短这些分析以上药方,我本人认为几乎不可能有效。都是同仁,内行自然能看出端倪。
进一步讨论,张女士遇到这样的病人,其实与很多年前的胡万林同出一辙;我对张女士深表同情!
一棒子将胡万林打死的时候,中医药界的同仁没有奋力呐喊,相反很多同仁幸灾乐祸,说胡万林是骗子。公正地说,胡万林在某些方面的医术还是很不错的,最后胡万林出事的病人大家在互联网上可以找到,不要说一些癌症晚期、尿毒症晚期在胡万林这里治疗,就是不在胡万林这里这些危重病人也难逃一死。社会公众看到的只是那些必死的病人在治疗的时候死亡了,而没有看到那些危重的病人治疗好的病历;更为严重的一个事实是,当年胡万林病人确实很多,自然经济收入颇丰,于是引起一些人的不满或者想借机敲诈一笔的心态。----正如本案中病人初诊时候说的一样“首诊当天,张喜就对我说:“如吃了你的药治不好病,你可就成我的提款机了。”我当即将这一反常情况汇报给药店领导。”-----我相信这种情况可能发生;明知道自己有病又不想花钱就出孬心敲诈。病人说这些了,为何还要治疗?
我提醒同仁一句,不能不承认古人说的对,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做好保护是第一位的,治疗疾病,治不好不要紧,千万不要治出事。一旦出问题或者遇到无赖,一个再好的中医就完了!
西医在自我保护方面做的很好,动不动就要病人签字,中医是否应当学习一下哪?
在检查方面,是否应当与时俱进?三根指头创天下的时代我感觉已经结束了,本案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据,也许你几十年不出问题,但是一旦出问题就麻烦,为了不出问题,我们只能学明智一些,保护好自己。检查又不花费我们的钱,检查了有证据了,以后不出现问题便把,一旦出现拿出来可以保护自己;省去很多事情。
最后我要说的是,我们不过就是一个普通的不能在普通的中医了,什么弘扬中医药了、什么宝贵财富了,什么民族了、、、、说这些高调没有用,这些不是我们这些P民管的事情,习近平也不会因为大家天天唱高调就重视中医药,退一万步就是重视中医药也是对体制内的现在的既得利益集团有好处,体制外的我们不可能得到任何好处。
看开一点吧,我们只想能吃上饭,看好病人,不出乱子这些就足够了。
国家兴旺也好,国家完蛋也罢,不会因为我们这几个中医而改变,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对国家最大的贡献。

作者: zhongyiao    时间: 2015-8-9 21:45
100年后不要说这个世界会记住我们,就是我们自己的曾孙辈的孩子也未必能知道我们的名字-----100年前这个世界不是我们的,100年后这个世界也不是我们的。我们唯一能做到的就是好好生活每一天,做好眼前的事情就够了
作者: 哈镜    时间: 2015-8-15 12:03
我们唯一能做到的就是好好生活每一天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5-8-16 15:14
本案是流氓原告、枉法法官、糊涂被告,三者合作出来一个错案。

被告有错在先,维护自己权益时,又出现许多错误。一步一步走向自己挖下的坑里。
拿张仲景给自己辩护,也真能想得出来。不如请毛爷爷来,还离得近些。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5-8-16 15:18
而东城法院如此判决,用司法手段磨灭中医药的光芒,使医者只求自保,谁来救死扶伤?必将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的继承和发展,愧对祖宗,愧对中华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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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不知道谁说的,拿这顶大帽子子吓唬法官吗?太天真了。
”吓唬“法官,要拿法律吓唬。除了了法律,谁能把法官压住?

作者: 千秋雪    时间: 2015-8-16 20:12
llyyjj 发表于 2015-8-16 07:18
而东城法院如此判决,用司法手段磨灭中医药的光芒,使医者只求自保,谁来救死扶伤?必将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 ...

法律能吓唬法官吗?何以证明?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5-8-16 22:12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8-16 20:12
法律能吓唬法官吗?何以证明?

法律也不能完全唬的住法官,要完全唬的住的话,就不会有错案了。不过,要和法官争长短,还就得靠法律,没有法律,更不能唬住法官了。
作者: 千秋雪    时间: 2015-8-17 06:08
这个年头,安全第一最重要。病人要安全第一,医者也要安全第一。缺一不可!
作者: 萧铁    时间: 2015-8-17 10:18
... b,诊断为“肝血虚、胸痹、心肾不交”。现有的鉴定材料中没见四诊记载,没有辩证分型,诊断依据不明确,病历采集过于简单,存在不足。-----中医的病例一向简单,这似乎已经成为同仁们对抗的借口,相比较西医的病历详细程度,中医的病历简直不能称为病历。现在出现问题了,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正确,吃亏是情理之中,只能自认倒霉。主治中医提到“我公司认为、、、、、”,我的意见是,病历做的越详细越好,不是中医自己或者某个公司如何,而是应当是世界医学界是否认可,社会公众是否认可。

“越详细越好”很难说不对,但我认为应该首先关注核心、“底线”之类的理念。在这个案例中,既然给出某些证型的判断,医生所作的四诊纪录,应该含有支持其判断的表现,这是每个医生自己可以而且应该做到的。但这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方面,就是整个行业须有一个共同的规范,这样在法庭上才可以立于不败之地。这里有个很简单的测试:如果拿某医生所作的病历,拿给另外的医生要求他作出诊断,他是否会作出同样(或至少相近)的断证?如果说个别医生存在差异,那好,把病历拿给3个医生,看看能否有个多数结论。

诊断->断证的规范,就是前面所说的核心、底线方面的东西;有了这个规范,是否误诊就有一个很明确清晰的判断标准。中医这个行业今天有没有这个明文规范?我怀疑是没有。所以建立这个规范应是当务之急。


作者: 梁常兵    时间: 2015-8-17 11:00
萧铁 发表于 2015-8-17 10:18
“越详细越好”很难说不对,但我认为应该首先关注核心、“底线”之类的理念。在这个案例中,既然给出某些 ...

赞同。

起码要有一个纲领性的规范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5-8-17 15:06
本帖最后由 llyyjj 于 2015-8-17 15:08 编辑
梁常兵 发表于 2015-8-17 11:00
赞同。

起码要有一个纲领性的规范


萧先生说
诊断->断证的规范,就是前面所说的核心、底线方面的东西;有了这个规范,是否误诊就有一个很明确清晰的判断标准。中医这个行业今天有没有这个明文规范?我怀疑是没有。……
我也不在正规医院上班多年,我记得以前有相关规范,地市一级还有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知道现在各地执行的情况如何,梁院长是不是了解一些?

病历规范一直有,还更新多次,这个我知道都在执行,其他就不清楚了。这次官司好像没有提到这些问题。

作者: 萧铁    时间: 2015-8-18 09:17
病历规范一直有,还更新多次,这个我知道都在执行,其他就不清楚了。这次官司好像没有提到这些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和天津大爆炸有相似的根:
1)在国家/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很多法例法规不完善
2)即使有,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3)民众自觉遵守纪律的意识淡薄

一句话:专业和管理都存在很大提高和改进的空间,这可说是全社会当前最大的矛盾。然而,在倒骑驴集团把持下,国家给中医的资源被用到搞诸如“姓中姓西”的意识形态斗争上,结果可想而知。


作者: 溪流    时间: 2015-8-18 10:11
为医者开的方子杂乱无章(虽然是中医药大学毕业),不出事也不会有好的效果。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19 20:27
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排除人为因素的情况下(即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受到相关利益人或者其他人对法院干扰时),通常应当认为是相对独立、公允的;作为原被告双方应当尊重法院的裁决。不服裁决,可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提出上诉,申请重新裁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当对法院裁决或者法院进行诋毁。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文明人最起码的常识,而本案的当事人张炜女士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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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必须正确执法,避免误判,错叛。且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张医生把案发到网上讨论,是文明社会的表现,且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举措。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19 20:44
本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受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与本案的原被告没有利益关系,现在逐一分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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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是违规,不是因果。因果是十剂汤药能不能造成尿毒证五期;十天时间能不能造成尿毒症五期。有毒无毒,不是半夏,应是汤药。因为中药有生克制化的特色。不鉴定汤药,把不可能的病强加给医生,是鉴定人员不懂中医的表现,是无效鉴定。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19 20:53
谁能分析一下以上药方谁能做个方解?究竟那是君药、那是臣药、那是佐药、那是使药?相互之间是如何作用的。
单纯从胸痹(姑且认为诊断是正确的情况下分析)胸闷气短这些分析以上药方,我本人认为几乎不可能有效。都是同仁,内行自然能看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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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家中流击水,你却闲庭信步。现在不是处方的规范问题,而是处方的作用,会不会造成尿毒症五期。你说会不会?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19 21:01
们只想能吃上饭,看好病人,不出乱子这些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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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想请你看病,如此中医,你连受骗的资格都没有,还说什么拙见呀?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19 21:16
llyyjj 发表于 2015-8-16 15:18
而东城法院如此判决,用司法手段磨灭中医药的光芒,使医者只求自保,谁来救死扶伤?必将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 ...

哈哈,又一个不懂法的。法官是执法,不代表法。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没搞清事实,执法必错。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19 21:23
llyyjj 发表于 2015-8-16 15:14
本案是流氓原告、枉法法官、糊涂被告,三者合作出来一个错案。

被告有错在先,维护自己权益时,又出现许 ...

拿张仲景给自己辩护,也真能想得出来。不如请毛爷爷来,还离得近些。
----------------------------------
  这是知识产权,须立法保护。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19 21:28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8-16 20:12
法律能吓唬法官吗?何以证明?

不是吓唬法官,而是用法监督法官。法官违法,有举保就有受理。否则,依法治国是空谈。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19 21:40
萧铁 发表于 2015-8-18 09:17
其实这个问题和天津大爆炸有相似的根:
1)在国家/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很多法例法规不完善
2)即 ...

在倒骑驴集团把持下,国家给中医的资源被用到搞诸如“姓中姓西”的意识形态斗争上,结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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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倒骑驴集团把持下】,你是正骑驴吧?没有效律。不如倒骑,看看何是何非?

作者: 千秋雪    时间: 2015-8-20 05:58
一吐了之 发表于 2015-8-19 13:28
不是吓唬法官,而是用法监督法官。法官违法,有举保就有受理。否则,依法治国是空谈。

法官就是玩弄法律的专业户和裁判长,法律还能限制法官吗?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20 11:59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8-20 05:58
法官就是玩弄法律的专业户和裁判长,法律还能限制法官吗?

  法官,律师都是玩弄法律的专业户,案子违法,他们最怕的是网评和媒体。我去过法庭,法庭往往以习惯代替法律,律师往往盗用概念解释法律。比如此案,张喜是原告,诉把他治成尿毒症。谁主张,谁举证,张喜应对治病前的病况举证。法官却让永安堂举证,这就错用了法律。
作者: 千秋雪    时间: 2015-8-20 12:55
一吐了之 发表于 2015-8-20 03:59
法官,律师都是玩弄法律的专业户,案子违法,他们最怕的是网评和媒体。我去过法庭,法庭往往以习惯代替 ...

先生说的很对啊,法官就那么办,医院奈何啊?法院是专政机关,医院是医疗机构,所以医院注定斗不过法院啊!
作者: 萧铁    时间: 2015-8-20 14:23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8-20 12:55
先生说的很对啊,法官就那么办,医院奈何啊?法院是专政机关,医院是医疗机构,所以医院注定斗不过法院啊 ...

人间有正气也有邪气,所有行业都有专业敬业的,也有靠吹牛拍马混日子、甚至无德无品的小人;以为顶着某个行业的光环就是好人固然是太天真,但一竹杆打翻一船人同样可笑。好人和小人很难分么?其实一点都不难。譬如在中医界,再简单不过:我老师就是个照妖镜,一个个小人都现出原形来……
作者: 千秋雪    时间: 2015-8-20 15:40
萧铁 发表于 2015-8-20 06:23
人间有正气也有邪气,所有行业都有专业敬业的,也有靠吹牛拍马混日子、甚至无德无品的小人;以为顶着某个 ...

你老师是个照妖镜,那就让你的老师帮助分析一下天津爆炸案的首犯和要犯是谁吧。这是当务之急。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20 16:09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8-20 12:55
先生说的很对啊,法官就那么办,医院奈何啊?法院是专政机关,医院是医疗机构,所以医院注定斗不过法院啊 ...

事到头上,斗不过也得斗。斗要懂法,以法辩理。有理不一定胜诉,此案是永安律师不力,你要抗诉呀,抗诉鉴定不实,抗诉举证违法。四诊不全,半夏有毒,就不用管,要抓主证,主证是中西医的经验,十天不会造成尿毒证,这是常识,依法不必举证。千总有兴趣,读读民法。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20 16:14
萧铁 发表于 2015-8-20 14:23
人间有正气也有邪气,所有行业都有专业敬业的,也有靠吹牛拍马混日子、甚至无德无品的小人;以为顶着某个 ...

  你是小人还是君子?你老师不是那么伟大,一个內经时代说內经,就扭转了医学的方向。当然,别人不应压制。
作者: 千秋雪    时间: 2015-8-20 16:58
一吐了之 发表于 2015-8-20 08:09
事到头上,斗不过也得斗。斗要懂法,以法辩理。有理不一定胜诉,此案是永安律师不力,你要抗诉呀,抗诉鉴 ...

谢谢先生惠顾和回复。先生所言有理,可惜木已成舟,徒呼奈何!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20 21:11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8-20 16:58
谢谢先生惠顾和回复。先生所言有理,可惜木已成舟,徒呼奈何!

谢谢回复。先生读读人民日报的文章,我认为网上讨论,已引起上层关注。永安堂还可再上诉,最终不会赔500万,当然,永安堂有诊断不详,医治不力之責。
作者: 萧铁    时间: 2015-8-21 05:13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8-20 15:40
你老师是个照妖镜,那就让你的老师帮助分析一下天津爆炸案的首犯和要犯是谁吧。这是当务之急。

国家现在提出“依法治国”,有些人就是正事不做,专门捣乱,或是打着“维权”的名义闹事,或是把法律法官一棍子打死,千版主何必跟着这些人起哄呢?

作者: 萧铁    时间: 2015-8-21 05:14
一吐了之 发表于 2015-8-20 16:14
你是小人还是君子?你老师不是那么伟大,一个內经时代说內经,就扭转了医学的方向。当然,别人不应压制 ...

呵呵呵,如果大家都坐着不动,君子和小人其实很难分清;故只能从行为中判断。譬如说,中医药报说邓国医写信给党中央挽救了中医;有些人层级不够,东施效顰,变成向地方领导打小报告,我看应属小人行径之一种。你说呢?

作者: 千秋雪    时间: 2015-8-21 06:25
萧铁 发表于 2015-8-20 21:13
国家现在提出“依法治国”,有些人就是正事不做,专门捣乱,或是打着“维权”的名义闹事,或是把法律法官 ...

先生说的对,大家应当尽量少搞非学术讨论。我并不喜欢参与这种非学术的争论,只是有人涉及到我,我才不得不回复。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21 17:51
萧铁 发表于 2015-8-21 05:13
国家现在提出“依法治国”,有些人就是正事不做,专门捣乱,或是打着“维权”的名义闹事,或是把法律法官 ...

什么是“依法治国”?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维权,用法律保护自己,保护国家,保护人民的利益。法律、法官不是一个概念。你这人,啥也不懂,你若当官,必是贪官。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21 17:54
萧铁 发表于 2015-8-21 05:14
呵呵呵,如果大家都坐着不动,君子和小人其实很难分清;故只能从行为中判断。譬如说,中医药报说邓国医写 ...

哼衡叽叽,不敢光明正大,正是小人的特征。
作者: administrator    时间: 2015-8-21 20:10
一吐了之 发表于 2015-8-20 11:59
法官,律师都是玩弄法律的专业户,案子违法,他们最怕的是网评和媒体。我去过法庭,法庭往往以习惯代替 ...

  分析一件事情,如果方向错了,那就南辕北辙了,结果可想而知。
  “谁主张谁举证”只是指一般情况下,个人建议,您查阅一下民法里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相关司法解释所指范畴,其中医疗纠纷诉讼案就属举证责任倒置范畴。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21 22:03
administrator 发表于 2015-8-21 20:10
  分析一件事情,如果方向错了,那就南辕北辙了,结果可想而知。
  “谁主张谁举证”只是指一般情况 ...

  欢迎先生讨论发言。但是,【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永安堂一案吗?
  首先,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原事实,就要证据。
《 民事诉讼法》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和国内的学理解释均把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民事诉讼法没有【医疗纠纷诉讼案就属举证責任倒置范畴】的规定。
作者: 一吐了之    时间: 2015-8-21 22:29
一吐了之 发表于 2015-8-21 22:03
欢迎先生讨论发言。但是,【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永安堂一案吗?
  首先,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

医疗事故举证的新规则:
  一切医疗行为,包括疾病(身体)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护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医疗机构都应达到专业上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达到注意程度的标准,必然要求医疗机构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的(此所谓安全,指医疗行为对人体的危害是在可预见的合理危险的范围内)。】

  所以,被告举证原告的病史无法律支持。是盗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作者: 梁常兵    时间: 2015-8-21 22:50
administrator 发表于 2015-8-21 20:10
  分析一件事情,如果方向错了,那就南辕北辙了,结果可想而知。
  “谁主张谁举证”只是指一般情况 ...

此案适用<侵权责任法>。
2009年的修订版,删除了医疗伤害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就此案讲,民法的效力应该低于本法
作者: 梁常兵    时间: 2015-8-21 22:52
一吐了之 发表于 2015-8-21 22:03
欢迎先生讨论发言。但是,【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永安堂一案吗?
  首先,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

此案若用民法,则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作者: 胡不群    时间: 2015-8-28 12:27
zhongyiao 发表于 2015-8-9 13:45
100年后不要说这个世界会记住我们,就是我们自己的曾孙辈的孩子也未必能知道我们的名字-----100年前这个世 ...

说的好!
作者: 胡不群    时间: 2015-8-28 12:28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8-16 22:08
这个年头,安全第一最重要。病人要安全第一,医者也要安全第一。缺一不可!

诚是诚是!
作者: 胡不群    时间: 2015-8-28 12:34
萧铁 发表于 2015-8-17 02:18
“越详细越好”很难说不对,但我认为应该首先关注核心、“底线”之类的理念。在这个案例中,既然给出某些 ...

病名诊断规范,证候诊断规范都是有的。都先后出过书。我曾经校对过欧阳锜老主持的国家课题《病名诊断规范》的初稿。
作者: 胡不群    时间: 2015-8-28 12:34
萧铁 发表于 2015-8-17 02:18
“越详细越好”很难说不对,但我认为应该首先关注核心、“底线”之类的理念。在这个案例中,既然给出某些 ...

病名诊断规范,证候诊断规范都是有的。都先后出过书。
作者: 胡不群    时间: 2015-8-28 12:40
胡不群 发表于 2015-8-28 04:34
病名诊断规范,证候诊断规范都是有的。都先后出过书。我曾经校对过欧阳锜老主持的国家课题《病名诊断规范 ...

只是我很担心证候诊断规范之类的东西, 是只能理其常,不能理纷繁复杂之变的。如“独里藏奸”之“至虚有盛候”、“大实若羸状”之类就无法判识!
作者: 胡不群    时间: 2015-8-28 12:43
一吐了之 发表于 2015-8-19 12:53
谁能分析一下以上药方谁能做个方解?究竟那是君药、那是臣药、那是佐药、那是使药?相互之间是如何作用的。 ...

方子确实有点杂乱,但对肾没有直接损害。
作者: 胡不群    时间: 2015-8-28 12:46
一吐了之 发表于 2015-8-20 13:11
谢谢回复。先生读读人民日报的文章,我认为网上讨论,已引起上层关注。永安堂还可再上诉,最终不会赔500 ...

先生回复实在!
作者: 溪流    时间: 2015-9-4 09:29
久在河边站,哪有不湿鞋?医生是高风险职业。
我就不明白,为什么司机开车先上保险,医生为什么没有职业保险?
在英国,不上保险是不能行医的。
撇开制度不谈,我们不应该比他们做得更好、更完善吗?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5-12-12 14:38
刚才想起的,咱们论坛刚讨论过五行废除问题。全体评委一致认为,支持五行的一方大获全胜。那就 五行学说威力无比。


建议,请全体评委和支持五行的朋友,集体商议,以五行学说为依据,给这个案子的医院方写一篇申诉状,如果申诉状被医院方接受,我们愿意动员所有业内业外朋友捐款,请最高明的律师,把这个案子翻过来。


如果成功,本论坛就是复兴中医一大功臣。


请全体评委考虑。

作者: 仁海中西医    时间: 2015-12-15 21:00
刚才想起的,咱们论坛刚讨论过五行废除问题。全体评委一致认为,支持五行的一方大获全胜。那就 五行学说威力无比。


建议,请全体评委和支持五行的朋友,集体商议,以五行学说为依据,给这个案子的医院方写一篇申诉状,如果申诉状被医院方接受,我们愿意动员所有业内业外朋友捐款,请最高明的律师,把这个案子翻过来。


如果成功,本论坛就是复兴中医一大功臣。


请全体评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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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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