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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盼良法为中医药松绑(不吐不快) [打印本页]

作者: 孙曼之    时间: 2014-12-19 09:42
标题: 盼良法为中医药松绑(不吐不快)
转载:盼良法为中医药松绑(不吐不快)                                                                                      王均平

●中医西管,就像要求楚辞和周易符合英语语法一样。适用于西医药的法律不仅保护不了中医药,反而束缚了中医药的发展

  第二届国医大师表彰会日前落幕。30位国医大师中,年龄最大的102岁,年龄最小的68岁,从事中医临床或中药工作均50年以上。两届评选的60名国医大师,已经逝去11名。在这些国医大师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中医药传承的危机和困局。
  《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但在现实中,中西医结合变成西医“一边倒”,中西医结合一点,中医消灭一点。而中西医并重,并没有“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中医西医人员的比例很能说明问题。根据调查,1949年,全国中医27.6万名,西医8.7万名。2013年末,全国执业(助理)医师279.5万名,其中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39.8万名。究其原因,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地保护中医药,有些甚至阻碍了中医药的发展。不少国医大师走的是师带徒的路子,如果依照《执业医师法》,不要说是成为名医大师,就连获得行医资格都很难。中医本在民间,15万名民间中医依然面临着非法行医的窘境。
  国医大师的成长,离不开适宜的“土壤”和“气候”。而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同样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几千年来,炮制药材和制作丸散膏丹是中医的一项基本技能。然而,目前自制丸散膏丹的越来越少,许多偏方、验方、单方失传。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做出了修改,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删去,侵犯的犯罪客体变成“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该罪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使没有严重危害健康也构成犯罪。治病救人的良药未经批准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难逃“假药”的罪名。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水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句话发人深思。
  没有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中医药别说发展,连基本的生存都难以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从立法入手,依法保护中医药的健康发展。中医药立法的思路,应坚持“废立并举”。我国现行有关中医药的法律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行政法规有《中药品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只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医药条例》是专门针对中医药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只是层次低、分散、针对性不强,关键是中医西管、中药西治,让牧师来管和尚,就像要求楚辞和周易符合英语语法一样。适用于西医药的法律不仅保护不了中医药,反而束缚了中医药的发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不废不立,破旧才能立新,希望“恶法亦法”成为过去,让“恶法”难逃“非法”的结局。期待着良法善治能为中医药发展松开绑绳,为解决医改这一世界性难题提供中国式解决办法。
  中医药法立法1983年首次提出,距今已30年。如今《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重新审视《中医药法》正其时,让这部中医人翘首期盼的法律能够照亮中医药发展的路,让岐黄之术发扬光大。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07日 19 版)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19 10:00
法这个东西宜少不宜多、宜粗不宜细,法太多了、太细了就顾此失彼出问题了。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19 10:02
中国有必要搞中西医两套法律体系吗?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19 11:54
gl0101 发表于 2014-12-19 10:02
中国有必要搞中西医两套法律体系吗?

按照你的这个说法,世界各国“有必要搞各国的宪法吗?”
作者: 铁骨铮铮2002    时间: 2014-12-19 12:55
为中医松绑,中医才能繁荣发展。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19 16:16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12-19 11:54
按照你的这个说法,世界各国“有必要搞各国的宪法吗?”

杨教授可以建议全国人大搞两个宪法吗?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19 18:25
gl0101 发表于 2014-12-19 16:16
杨教授可以建议全国人大搞两个宪法吗?

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就不会有“建议全国人大搞两个宪法”了,如果不懂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是什么关系,那任何人都可以妄言。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19 19:13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12-19 18:25
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就不会有“建议全国人大搞两个宪法”了,如果不懂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是什么关系,那 ...

嗯,杨教授还知道上位法、下位法啊,那你那个“世界各国‘有必要搞各国的宪法吗?’”的问题是从何说起啊,说来听听。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19 20:50
gl0101 发表于 2014-12-19 19:13
嗯,杨教授还知道上位法、下位法啊,那你那个“世界各国‘有必要搞各国的宪法吗?’”的问题是从何说起啊 ...

那是根据你3楼的说法来问你;至于上位法,下位法,别人我不敢说,起码比你懂。你是个既不讲理,又不懂立法法的人,更是一个不守法的人。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19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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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19 20:57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12-19 20:50
那是根据你3楼的说法来问你;至于上位法,下位法,别人我不敢说,起码比你懂。你是个既不讲理,又不懂立 ...

我3楼说的是上位法还是下位法啊?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19 21:22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12-19 20:54
所以你不守法也在所难免。

杨教授你知道的真不少,你知道什么叫越位吗?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20 08:37
gl0101 发表于 2014-12-19 21:22
杨教授你知道的真不少,你知道什么叫越位吗?

看看宪法,就知道是谁越位了。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20 08:39
gl0101 发表于 2014-12-19 20:57
我3楼说的是上位法还是下位法啊?

你3楼不就是没有必要立中医药法吗,你的意思很明显,用西医的医药法来管理中医。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09:40
本帖最后由 gl0101 于 2014-12-20 09:43 编辑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12-20 08:39
你3楼不就是没有必要立中医药法吗,你的意思很明显,用西医的医药法来管理中医。

我3楼的意思是:既没有必要立西医药法,也没有必要立中医药法。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09:42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12-20 08:39
你3楼不就是没有必要立中医药法吗,你的意思很明显,用西医的医药法来管理中医。

不要拐弯,请你回答我的问题:我3楼说的是上位法还是下位法啊?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09:48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12-20 08:37
看看宪法,就知道是谁越位了。

我说中医药法呢,你跟我扯宪法,还说我不守法,杨教授你真能胡~扯。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20 10:55
gl0101 发表于 2014-12-20 09:42
不要拐弯,请你回答我的问题:我3楼说的是上位法还是下位法啊?

我没有拐弯抹角,没有宪法,何来其他法?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20 10:58
gl0101 发表于 2014-12-20 09:48
我说中医药法呢,你跟我扯宪法,还说我不守法,杨教授你真能胡~扯。


中医药法也好,其他法也罢,必须在宪法的这个前提基础上,才能建立,中医药法能否建立,看看是否违背宪法,如果不违背宪法,你有什么资格让中医执行西医的法律法规?所以不守法的人才是真的胡扯。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20 11:03
不要整天以首长的派头来指使别人“去干什么,或不要干什么,”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就去干什么。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20:37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12-20 10:55
我没有拐弯抹角,没有宪法,何来其他法?

拐了,拐了,我的问题是:我3楼说的是上位法还是下位法啊?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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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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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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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20 21:22
标题:
本帖最后由 杨鹏举 于 2014-12-20 21:23 编辑
gl0101 发表于 2014-12-20 20:37
拐了,拐了,我的问题是:我3楼说的是上位法还是下位法啊?


你的三楼虽然没有说上位法与下位法,你可要知道宪法是最大的法,宪法说了“中西医并重”,如何体现出“中西医并重”,没有中医的法律,如何体现中医的权利,需要有法来保证,你不让中医立法,就是不让中医有权利,其用意何在?你的意淫表现的很精彩。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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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20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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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20 21:38
从你历来的言论,加上民国时期把典型反中医的某人当成你的老师,所以你是为他招魂,由于你惯用滚刀肉的手段,不是没有看清你,而是非常看的准。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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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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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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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20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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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20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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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22:17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12-20 22:09
你睁眼看看,难道西医没有法?

我说过“西医没有法”吗?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20 22:21
gl0101 发表于 2014-12-20 22:17
我说过“西医没有法”吗?

看看你29楼的“既没有必要立西医药法,也没有必要立中医药法”的话,是什么意思?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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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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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20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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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0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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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12-21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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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12-21 11:01
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备,但是社会问题并没有因此而越来越少。中医界对于《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多有诟病,希望《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尽量不要约束中医药,怎么办呢?两种办法:第一,在《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外再制定一部《中医师法》和《中药管理法》;第二,修改《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使之不仅适合西医西药而且适合中医中药。第一种办法法外设法不仅在法理上造成混乱而且给执法造成困难,未免失之于繁;第二种办法法理清晰有利于执法,但是未免失之于简。两种办法权衡利弊,我倾向于第二种办法,不足之处可以通过部门法规结合自身特点加以完善。一部法律不是制定了就完事大吉了,我们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法可依,但是也要照顾到执法必严,如果我们的法律虽然制定了但是却执行不下去或者执行的不好,那我们制定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呢?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了中西医并重,但是实现和保证中西医并重并不一定要制定中西医两套法律体系。

这个话题显然已经超出了1楼帖子的内容,就说这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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