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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纯中医不叫“中医”,改叫“传统中医”了 [打印本页]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7-26 10:32
标题: 纯中医不叫“中医”,改叫“传统中医”了
本帖最后由 gl0101 于 2014-7-26 11:28 编辑

纯中医不叫“中医”,改叫“传统中医”了。

http://gtcm.info/forum.php?mod=v ... 96&page=1#pid4334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六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是,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执业。传统中医诊所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传统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药治疗和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以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
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
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传统中医诊所超范围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
传统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由原执业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第六十三条  传统中医师在登记的地域范围外执业或者开展登记的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由登记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7-26 10:56
从此以后,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7-26 11:01
本帖最后由 gl0101 于 2014-7-26 11:05 编辑

从此以后,中医医疗机构分为中医医疗机构和传统中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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