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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史为鉴发展中医 [打印本页]

作者: 铁骨铮铮2002    时间: 2014-6-24 17:29
标题: 以史为鉴发展中医
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只有按照中医自身规律办事,中医药事业才能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中医学术的特殊性,不仅需要政策支持,还需要大家一道探索可行的发展道路,优化中医发展环境,促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在我国古代中医发展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故提出建议,供大家参考。
以临床水平确认行医资格
    古代中医大多通过跟师学习或自学,掌握了中医基本技能就可以自行开业行医,让中医师接受市场的选择,优胜劣汰。就连“走方医”也有不乏“身怀绝技”者,清代医家赵学敏的《串雅内编》和《串雅外编》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但是现在对中医人员实行严格的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会使自学中医者很难取得行医资格。另外,限制中医执业地点,也不利于中医学术的推广。
放宽中医个体行医限制
    个体诊所是古代中医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形式。但是现今中医执业环境不够宽松,中医师难以或不愿自主开业行医。中医人员微薄的收入,也是造成中医队伍萎缩的一个原因。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出台能够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收费政策,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上调中医收费标准,稳定中医队伍。
    古代中医师可以自行配制膏、丹、丸、散、酒剂等常用药,因此,可以有较方便的诊治措施。而且,将中药材配制成膏、丹、丸、散,有利于降低医药成本和保护知识产权,使他们师承或自主研发的秘方、验方不致泄密,达到医患双方“共赢”目的。
    因此,放宽对中医个体诊所的限制,让有资质的中医人员开办中医诊所,可以缓解中医药大学生就业难局面,对于壮大中医队伍,缓解“看病难,看病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意义重大。
积极推广中医坐堂
    古代中医通过“坐堂”行医,能贴近老百姓的生活,减少了中间环节,因而百姓乐于接受。可以想见,中医师坐堂在全国推行,中医药事业将会得到较大发展。
加强教学中的临床实践
    中医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可以互补,如果学生只是在临床实习时,由单位分派跟一个老师实习1~2个月,这样“走马观花”很难得到真传。这不是老师保守,而是师生间难以形成默契,必须通过较长时间的耳濡目染、心传口授,才能得到真传。
    强调以上四点,并不是说发展中医药不需要规范管理;只有更全面、更切实有效地贯彻各项规章制度,才能保护确有真才实学者,打击鱼目混珠者,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值得欣慰的是,2007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就已颁发实施,肯定了师承教育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于中医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战略意义。现在国家已经重视全国著名中医药学家传承工作,继甘肃省的五级师承教育试点后,全国有的省市已经在开展五级(省市区县乡镇)老中医师承工作,各级老中医药专家的宝贵经验将通过师承教育方式传承下去,中医后继有人。
    总之,发展中医药重在政策落实。党和国家制定了中西医并重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政策,但是还需要各级政府积极落实,有的措施甚至还需要加速推进。要积极为中医松绑,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使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推动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作者: 太白侠    时间: 2014-6-24 19:19
写的非常好,“发展中医药重在政策落实”尤其是亮点。其实国家对中医药的政策非常有利,《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经发布5年了,国家领导人又多次重申和细化如何落实。

“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是唯一可以让中医依靠自身力量达到“中西医并重”的可行之路。

但是,有的地方就是不予落实。归根结底,就是既得利益者不愿放弃寻租的权力。他们一方面违宪剥夺数以百万计医生的正常劳动权利,另一方面让莆田农民等无资质人员从承包科室卖假药完成血腥积累,到大力开办不同规模高价医院。这种犯罪远比贪污受贿腐败得多,危害大得多。

要想顶层政策得以落实,还得顶层设计制度加以保障。

取消医疗机构由医疗卫生行政机构的审批,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都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即可开业。

严格执行执业医师制度,但根据中医药的特点,完全可以放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限制。想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怎么学由市场决定,多种形式的办学格局必然自发形成。
作者: 铁骨铮铮2002    时间: 2014-6-24 19:58
太白侠 发表于 2014-6-24 11:19
写的非常好,“发展中医药重在政策落实”尤其是亮点。其实国家对中医药的政策非常有利,《卫生部、国家中医 ...

谢谢太白先生,中医发展之路仍然曲折。中医要发展,还必须有一个原生态环境,政府只能保驾护航,不能干涉太多。
作者: 杨金峰    时间: 2014-6-24 20:07
铁总的这个贴  写的好

杨金峰 2014-6-24 20:05:11
如果真能实行,真的一个大好事

作者: 杨金峰    时间: 2014-6-24 20:09
太白侠 发表于 2014-6-24 19:19
写的非常好,“发展中医药重在政策落实”尤其是亮点。其实国家对中医药的政策非常有利,《卫生部、国家中医 ...

大侠,好久不见,也看不到你的中医侠客行了,非常的想念。
作者: 枝山    时间: 2014-6-24 20:20
小子得益于多位老师们,使得踏上中医这条路有了可能。拜谢!!!
作者: 它山之石    时间: 2014-6-25 12:14
为中医复兴而呐喊,建言献策,好!但恐怕难以落实。
我尤其赞成太白侠的建议:取消医疗机构由医疗卫生行政机构的审批,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都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即可开业。——这是一个好办法!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6-25 12:30
中医不是讲“药食同源”吗,中医诊所视同饭馆得了。怎么才能让中医诊所视同饭馆呢?好好想想,希望有哪个中医想好了以后上书中央,要求中央政府照此办理。
作者: 铁骨铮铮2002    时间: 2014-6-25 13:04
它山之石 发表于 2014-6-25 04:14
为中医复兴而呐喊,建言献策,好!但恐怕难以落实。
我尤其赞成太白侠的建议:取消医疗机构由医疗卫生行政 ...

确实是好办法,还要恢复中医自学考试。
作者: 它山之石    时间: 2014-6-25 13:43
铁骨铮铮2002 发表于 2014-6-25 05:04
确实是好办法,还要恢复中医自学考试。

难矣哉!
作者: gl0101    时间: 2014-6-25 13:48
不知道开个饭馆需不需要厨师证?如果不需要的话,开诊所就不需要医师证了吧?
作者: 铁骨铮铮2002    时间: 2014-6-25 14:23
它山之石 发表于 2014-6-25 05:43
难矣哉!

都像您老这么执着,何难之有,中医何愁复兴?只要广大中医同仁不断坚守,不离不弃,不信春风唤不回。
作者: 中华草医—李源    时间: 2014-6-25 16:16
取消医疗机构由医疗卫生行政机构的审批,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都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即可开业。

严格执行执业医师制度,但根据中医药的特点,完全可以放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限制。想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怎么学由市场决定,多种形式的办学格局必然自发形成。

太白侠老师的这个建议非常好,如果中医真能这样,何愁中医不振兴。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4-6-25 17:38
铁版这篇文章,里面的观点,从我个人感情上讲,大部分都是赞同的,也希望能这样实施。


过去讲发展中医,国家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对中医工作的检查、评价,是以执行政策、落实政策为标准来判断的。但是,99年颁布了《执业医师法》以后,还有关于药品管理的相关法规,(我不太了解)。发展中医,就要依法行事。


不管大家愿望多好,不管有什么样的政策或者大家希望有什么样的政策,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也就是政策不能和《执业医师法》冲突。


所以,大家讨论这些政策和方法时,应该考虑到法律是否允许。如果大家对《执业医师法》有自己的不同看法和观点,应该先讨论该法。否则,脱离 了法律讨论政策,恐怕都是空话。


以前论坛里也有许多关于执业医师法的看法,大家可以讨论。

作者: 敖鹏林    时间: 2014-6-25 20:44
铁骨先生的一些好的建议值得赞赏。中医之政策,严了不好,松了也不行。从严治医是必然趋势。宁少勿滥,必要的资质,是医者和患者的保障。
作者: 铁骨铮铮2002    时间: 2014-6-25 21:54
llyyjj 发表于 2014-6-25 09:38
铁版这篇文章,里面的观点,从我个人感情上讲,大部分都是赞同的,也希望能这样实施。

李老师说的对,难点就在于要更改执业医师法可能不容易。
作者: 太白侠    时间: 2014-6-25 23:09
铁骨铮铮2002 发表于 2014-6-25 21:54
李老师说的对,难点就在于要更改执业医师法可能不容易。

宪法都可以与时俱进进行修改,一个违背客观规律的行政法规有什么不可以修改的?符合医疗规律的医师多点执业不正被广大医生建议在局部推行并要立法吗?谁都不建议,坐等立法者冥想为你修法吗?

作者: 太白侠    时间: 2014-6-25 23:10
杨金峰 发表于 2014-6-24 20:09
大侠,好久不见,也看不到你的中医侠客行了,非常的想念。


作者: 太白侠    时间: 2014-6-25 23:10
它山之石 发表于 2014-6-25 12:14
为中医复兴而呐喊,建言献策,好!但恐怕难以落实。
我尤其赞成太白侠的建议:取消医疗机构由医疗卫生行政 ...


作者: 太白侠    时间: 2014-6-25 23:11
中华草医—李源 发表于 2014-6-25 16:16
取消医疗机构由医疗卫生行政机构的审批,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都可到 ...


作者: 中华草医—李源    时间: 2014-6-26 07:55
《中医药法》据说正在讨论中,不知道这个《中医药法》如果被通过了,不知道事情会怎样?如果某些条文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的内容发生冲突、抵触了,以那个“法”为执行标准。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6-26 08:43
中华草医—李源 发表于 2014-6-26 07:55
《中医药法》据说正在讨论中,不知道这个《中医药法》如果被通过了,不知道事情会怎样?如果某些条文和《执 ...


内容发生冲突、抵触了,以“新法法优于旧法”为执行标准。因为“立法法”有相应的规定。
作者: 太白侠    时间: 2014-6-26 09:26
由第一部《中医法》诞生于澳大利亚想到的



文 雷振岳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海外被称作当代“中医传教士”的华人青年中医专家卓同年对记者称:“许多人不知道,世界上第一部《中医法》不是在中国,而是在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省诞生的。北美人对中医的认识是从针灸开始的,现在针灸已经成功地进入了他们的医疗保健体系,这跟中医立法也有很大关系……作为中医的母国,要尽快出台‘中医法’。”

  第一部《中医法》诞生于澳大利亚,这说明,老祖宗流传下来的中医学得到了澳大利亚政府的积极扶持、法制认同和社会认同,让更多的人相信中医,崇拜这种“绿色疗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2003年还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可看看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真的不够景气。就说各级政府对中医院的财政支持和人才支持,很多地方政府就像对待其他医院一样让中医院自筹自支,只给政策不给钱,造成很多中医院在市场竞争中无法生存,不得不沦为“中西医结合医院”,传统中医应该具备的诊疗项目,比如针灸、拔罐、按摩等传统项目早已退出了诊疗舞台。中医人才匮乏就更严重了,“真正会使用按脉察舌的中医人数不能乐观”,养成了严重的“医疗器械依赖症”,医生离开器械就不会看病。

  正是源于“政策冷漠”和政策忽视,社会上也形成了一种可怕的认同——有病去看西医,看不好的病才愿意找中医。就连不少所谓的专家也声称中医应该从国家医疗体制中退出来,回到民间,甚至出现了“废除中药”的言论。再加上现在的医疗体系整个都是在西医的标准下构建的,中医的望闻问切等找不到可以归类的门类。有的地方的卫生部门竟然用西医的标准来衡量和约束中医,真是荒唐到了顶点。面对中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和不景气,地方政府和权威专家,少有人站出来奔走呼告。如果说传统医学沦落了,与各级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大、主动积极性不够高也有关系。

  同样都是传统医学,中医在国外被奉为科学,成为华夏文明的自豪,当地政府还大张旗鼓地立法推广,造福群众,而在我们这里,竟成了默默无闻的“鸡肋”,被严重边缘化,这实在是我们的无能和短视。

  所幸的是,中医越来越受到了政府的重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里面有一半品种是中成药和中医药。前不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表彰了30位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包括民族医药)的“国医大师”。还有一大批代表祖国传统医学的医学普及书籍出版后,非常畅销——这些,都将沉寂多年的国医尊严重新唤醒,将受人冷落的中医文化推陈出新,使人们对中医文化的认识和崇信,向前推动了一大步。

  如果我们能像澳大利亚等政府一样重视中医,挖掘中医内在的丰厚的文化和医疗资源,无论在政策上还是在经济上给予大力支持,中医受到冷落的情况就能够改变,真正意义上的《中医法》才能在中国破土而出,给中医发展带来更多契机和希望。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4-6-26 09:36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6-26 08:43
内容发生冲突、抵触了,以“新法法优于旧法”为执行标准。因为“立法法”有相应的规定。

杨老师懂法。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4-6-26 09:39
建议大家讨论这个问题时,和《执业医师法》一起讨论。否则,设想和法律发生冲突时,就白说了。

法律也可能修改、废除,这方面的讨论也可以进行,但讨论发展中医的具体措施时,还是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4-6-26 09:43
太白侠 发表于 2014-6-25 23:09
宪法都可以与时俱进进行修改,一个违背客观规律的行政法规有什么不可以修改的?符合医疗规律的医师多点执 ...

一部法律制定、执行了以后,会发生修改甚至废除的情况,论坛里做不到修改法律,但可以就法律发表意见。大家都不做声,法律就不会做变动,这是自然的事。

作者: 泰然居士    时间: 2014-6-26 10:04
法律虽说是合法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现在关于中医的法律,不符合中医的实际国情,不利于中医的发展提高。进行议论,探讨更适合中医的法律法规很有必要!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6-26 10:13
llyyjj 发表于 2014-6-26 09:43
一部法律制定、执行了以后,会发生修改甚至废除的情况,论坛里做不到修改法律,但可以就法律发表意见。大 ...

对法律略懂一二,一般而言,个别条文发生冲突时候,法官执行的根据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目前看,药品法和执业医师法都是同位阶,如果中医药法一旦出台了,是与药品法和执业医师法同位阶,在这个前提下,个别条文一旦发生冲突,就执行新的法律条文,
作者: 太白侠    时间: 2014-6-26 13:43
“我在美国注册公司开诊所有11年了,总体感觉就是自由,从没到哪去盖过什么章、也从没见过任何工商局、国税局、卫生局、城管局的人来过。” 摘自《在美国开私人诊所 王明涛为纽约时报中文网撰稿 2012 年 09 月 27 日 》
作者: 罗鸿声    时间: 2014-6-27 10:25
铁骨,将中药材配制成膏、丹、丸、散,你认为有效吗?
作者: 铁骨铮铮2002    时间: 2014-6-27 14:22
太白侠 发表于 2014-6-26 05:43
“我在美国注册公司开诊所有11年了,总体感觉就是自由,从没到哪去盖过什么章、也从没见过任何工商局、国税 ...

应该学学美国经验。
作者: 铁骨铮铮2002    时间: 2014-6-27 14:24
罗鸿声 发表于 2014-6-27 02:25
铁骨,将中药材配制成膏、丹、丸、散,你认为有效吗?

凡是中医都会认为有效,当然,这种回答是不准确的。很多病人都认为有效,中医膏丹丸散自古到今,乃至今后都有效。真正的中医人深信不疑。
作者: 铁骨铮铮2002    时间: 2014-6-27 14:26
太白侠 发表于 2014-6-26 01:26
由第一部《中医法》诞生于澳大利亚想到的

太白确实博学多才。
作者: 铁骨铮铮2002    时间: 2014-6-27 14:28
llyyjj 发表于 2014-6-26 01:39
建议大家讨论这个问题时,和《执业医师法》一起讨论。否则,设想和法律发生冲突时,就白说了。

法律也可 ...

可以看出李老师是正直的中医教授,讨论问题有法可依,实在难得。
作者: 铁骨铮铮2002    时间: 2014-6-27 14:30
本帖最后由 铁骨铮铮2002 于 2014-6-27 23:29 编辑
泰然居士 发表于 2014-6-26 02:04
法律虽说是合法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现在关于中医的法律,不符合中医的实际国情,不利于中医的发展提高。 ...

泰然居士的发言很有代表性,希望能引起卫计委重视。
作者: 铁骨铮铮2002    时间: 2014-6-27 14:32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6-26 00:43
内容发生冲突、抵触了,以“新法法优于旧法”为执行标准。因为“立法法”有相应的规定。

欢迎杨教授参与讨论。
作者: 杨鹏举    时间: 2014-6-27 15:21
铁骨铮铮2002 发表于 2014-6-27 14:32
欢迎杨教授参与讨论。

你写的这篇文章符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自己的如何解决的意见,因此我支持。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4-6-29 21:35
坐堂行医、自制丸散、自由开业,我在刚学医的时候都是这么想的,现在也偶尔想想。想起来就和在桃花源中一样。可惜不行啊!
作者: 溪流    时间: 2014-7-5 11:54
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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