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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打印本页]

作者: root    时间: 2009-6-25 15:58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这个贴子最后由root在 2009/06/25 04:00pm 第 1 次编辑]

                [color=#FF0000]《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发布
  本报讯  (记者杨志云)卫生部日前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非法提供网上医疗信息将罚款万元以上。
  《办法》规定,今后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主办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网站或者频道有两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办法》规定,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办法》规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非法从事互联网保健信息服务的,最高可罚3万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1月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我们各位会员在线回答患者咨询时,一定要注意相关问题,我们本来就是好心帮助别人,可别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 以下内容由 root2009年06月25日 04:16pm 时添加 -=-=-=-=-
     我的意思,只是想表达:我们在帮助别人的同时,千万别忘了要保护好自己!!
作者: 岁月无情    时间: 2009-6-25 16:10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早就应该如此。。。。。。否则有些人简直就是: 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作者: 岁月无情    时间: 2009-6-25 16:20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fly]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fly]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66 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 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发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 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淫秽内容。
第十五条 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 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3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办法〉的通知》(卫办发〔2001〕3号)同时废止。

作者: 再来    时间: 2009-6-26 02:38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绝对支持!
作者: 王勇123    时间: 2009-6-26 06:55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坛主的善意是:“只是想表达:我们在帮助别人的同时,千万别忘了要保护好自己!!”这样是中医利人利己的的好方法。支持!

作者: 悉尼张有和    时间: 2009-6-26 07:22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什么算网上〝诊断、治疗活动〞?
     请详细举例说明。
作者: 孙清连    时间: 2009-6-26 16:00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我很赞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发布.
建议病人要到正规,大型医院接受先进,科学的诊治,即便倾家荡产也要在所不惜.
同时建议法规增补如下内容:
病人一律不得登陆互联网,登陆即为违法行为.
其实切断这个问题的根源很简单:废止互联网.
作者: 程亚新    时间: 2009-6-26 19:43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坚决支持这项决定,论坛中就应该有这样的清理行动!
作者: 苏忠伟    时间: 2009-6-26 19:59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很想知道西医也有网上诊疗活动吗?
作者: 苏忠伟    时间: 2009-6-26 20:10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中西医的政策、法律、法规,应当有所区别。
作者: wangmengyin    时间: 2009-6-26 23:32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刘伯温有个寓言叫作“昔日雄风今何在——一窝蜂”——————————————————其政治智慧至今仍然启人深思!

作者: 铁骨铮铮2002    时间: 2009-6-27 15:27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政府应该整顿医疗市场,维护人民健康,支持。
作者: czphx    时间: 2009-6-27 19:01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服务”的含义是什么?
作者: zhangxichun    时间: 2009-6-28 15:31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杀人是要判死刑的,但所有的杀人犯都要判死刑吗?正当防卫杀人也要判死刑吗?中医有;问而知之谓之圣。看来中医再也没有圣人了。呵呵,我笑现当今天下可笑之人啊。
作者: awenhello    时间: 2009-6-28 19:39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没有中医知识的传播,就没有中医学的昌明,网上传播中医知识应是一种应时的手段。病人不得上论坛的说法不可取。
诊治还是面对面的好,望闻问切也有依据,对医者、病家皆有利。
作者: hnhyc2001    时间: 2009-6-29 12:22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任何事情不能一刀切!
作者: 静中思    时间: 2009-6-30 15:24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网上头号非法行医者,应是三七生!
作者: 自然奥妙    时间: 2009-6-30 15:40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好...好在天地乾坤;妙...妙在人民觉醒;断...断在千古望闻问切或独立或联系;真...真在卫生部用权决赛.千古万古历史,真假好坏放心......
作者: 岁月无情    时间: 2009-6-30 16:22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这个贴子最后由岁月无情在 2009/06/30 04:24pm 第 1 次编辑]
法律知识的无知比起中医知识的无知才是更可怕的。。。。。。


[attach]8166[/attach]
作者: fans    时间: 2009-6-30 17:43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卫生部 也是不得已,互联网虽有多年,但中央与地方人大并无明确的法规, 卫生部虽不是立法部门,但纠纷不断,不得不越俎代庖,令行天下。
立法本是大事,要有提案,有调查研究,有反复辩驳论证,无奈改革之年,多事之时,只能快刀斩乱麻。

作者: fans    时间: 2009-6-30 18:04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还有岁月无情在楼上张贴裸体图片,应该提起公诉!!!
作者: 岁月无情    时间: 2009-7-1 12:27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下面引用由fans2009/06/30 06:04pm 发表的内容:
还有岁月无情在楼上张贴裸体图片,应该提起公诉!!!
哈哈!!!哪么你为什么还不提起国家公诉呢?!!!

作者: 菩堤树    时间: 2009-7-3 15:12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我抗义,进所有的版块,都来一句日语,听了好烦燥,不知道的还以为是进来学习日语的啦?外带还来一个小框,时时手握楚标点取消什么什么的,实在是烦人,建义把这句烦人的声音取缔掉。
作者: bxdyf    时间: 2009-7-6 15:21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坛主的善意是只是想表达我们在帮助别人的同时千万别忘了要保护好自己这样是中医利人利己的的好方法支持

作者: 白衣客    时间: 2009-7-12 02:25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唉,保护自己呀。。。
作者: kou182    时间: 2009-7-19 15:58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在网上求助医疗服务的  多半是在医院看不好的 政府下这种法律 实在是把病人最后一点求生的欲望也掐灭了 就像楼上所说的 政治智慧堪忧啊
作者: sg552    时间: 2009-7-19 17:39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非常支持。
作者: 仁海中西医    时间: 2009-7-19 18:39
标题: 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我的意思,只是想表达:我们在帮助别人的同时,千万别忘了要保护好自己!!”
——对坛主的善意,医生们深表谢意。
但禁止网上诊疗活动,似不可取,或许这就叫因噎废食。
讲一个本人的亲身经历:
我妹夫在济南服兵役时,我妹妹带着孩子也在那里,据说有一次才几岁的孩子患感冒,经住院治疗,花费了四千多元人民币。我听说后,很生气,为什么不打一个电话向我这个做医生的哥哥咨询一下呢?打一个电话才花多少钱呢?从此之后,全家人有点不适,总是打个电话向我询问一下,本人能判断明白的,即开药方让其照方服药,否则,即嘱其到医院检查一下,再综合分析,给以指导。如此,本人尽了亲情和义务,而她们也解除了乱治、误治的忧虑。
诚然,网上诊疗活动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但主流是好的。就如同医务界经常受到非议一样,但医务界群体的主流思想永远是好的,这并不是医务人员的思想会较其它群体一定好,而是被医疗这个行业特点所制约,即面对痛苦的病人,你的思想不得不好。
因此,网上诊疗活动有益者,应予支持;否则,违法犯罪者应予打击。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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