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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关于所知学的几个问题的说明 [打印本页]

作者: 东方医学    时间: 2004-8-30 21:38
标题: [转帖]关于所知学的几个问题的说明
关于所知学的几个问题的说明
刘永富
(西安交大人文学院)


所知学的基本特征... 1
为什么要提出“所知”这一术语... 2
“所知”是第一逻辑起点... 4
为什么不都称作“所知”... 4
知与不知、所知与非所知... 4
实知与想知... 5
实知与想知的对应一致... 5
实知与感觉... 6
所知与独立存在... 7
从所知学的角度研究学说史... 7

张蓬提的问题:1。含义;2。为什么提出,针对什么,想要解决什么问题;3。从何而来,哲学史的背景;4。在所知学的框架中看问题的特点;5。还存在什么问题。

四统一:自己想讲,听众想听,自己又能讲,在所讲的场合应该讲。

是非优劣的标准:为了便于对话先确定判定理论、观点、看法的是非优劣的标准:清楚(可理解:与听众的已知的内容衔接,如对某语符的用法);逻辑;实事;价值;独到(不只是变换名词)

1.缘起:
最初是为了给哲学找可把握的终极根据——包括哲学认识、哲学范畴产生、形成的根据与证明的根据。
追求清楚明白、不容置疑。不满足于糊涂,更不追求糊涂。文科理科在这一点上无区别。
曾找过思维活动与活动本身。(所知学的历史文献:《恩格斯所理解的哲学》、《辩证法范畴总论》、《哲学范畴的判定与提取》、《究竟什么是哲学》)

2.哲学与科学背景:
人本主义,费尔巴哈与马克思,现象学;
科学主义,可证性:经验与逻辑
实用主义,实什么与用来做什么
巴门尼德,所知与所是
3.所知的概念

4.所知学与认识论、逻辑学

5.基本原则

6.主要应用举例
从所知学的角度看学术分类
从所知学的角度看理论与实践的区分

所知学的基本特征
所知学是在寻求哲学的可把握、清楚明白、不容置疑的终极根据的过程中提出来的。
所知学所说的“所知”泛指我们所可能知道的一切。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只要是我们所知道的——无论是怎么知道的,无论是实际看到的、实际听到的、实际做到的,还是想到的、猜到的、虚构的、怀疑的——,都被称作“所知”。
所知学根据相应的活动把一切都作为所知来研究。就如同现象学把一切都作为现象来研究,实用主义把一切都作为效用来研究,唯物主义把一切都作为物质来研究,唯心主义把一切都作为精神来研究。
现象、效用、物质、精神等等在研究中都可以有现实的相对者,也就是说,除了有现象、效用、物质、精神等等还可以有别的,我们所研究的可以不是现象、效用、物质、精神等等;但是,只要被研究就不能不成为所知,凡是我们所研究的都确不可能不是我们的所知,只要被研究就不可能不成为所知。现象、效用、物质、精神等等也都是所知。
所知学的基本理论原则是:知必有所知,所知必有所是,所知是什么是对从事相应活动的相应的知者而言的、是由相应的知者实际从事的活动确立的。
作为“纯哲学的或哲学基础理论”的纯粹所知学以“知”这一活动为根据,研究任何可能的所知作为所知所具有的规定;作为具体科学的应用所知学以知所伴随的各种特定的活动为根据,研究某特定所知作为某特定所知所具有的规定。
所知学方法的基本原则是:把一切都作为所知来研究考察;从“怎么知道的”入手来研究考察所知;从“通过什么活动知道”来研究考察“怎么知道”。

作为学科与学派的所知学

把一切都作为所知来研究是所知学的学科特征(当然,相对于作为自在之物来研究,也是学派特征);从活动的角度来研究所知,是所知学的学派特征。

所知学作为学派、视角没有自己特有的问题,一切学术问题或其他问题都是所知学的问题,只是从所知学的角度重新处理。

所知学的主要双重立场包括三个方面:
1.把一切都作为所知而不是作为别的——比方说自在之物或精神、物质——来研究;
2.研究所知时采取实践论的立场,以实际进行的活动为依据。
3.活动本身也是所知,知本身也是活动。
所知学的基本立场是实践论的而不是认识论的。认识也是一种实践。
所知学并不认为认知活动是最根本的,恰恰相反,所知学认为认知活动是非独立的。当然也正因为是非独立的,所以原则上能伴随一切活动。所知是什么是由“知”这一活动所伴随的活动确立的。
“知建立在其他活动的基础上并且原则上可以伴随一切活动”表现为:一切知都伴随着知道在干什么,伴随着知道怎么知道的——通过什么活动知道的。而“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一方面预设了知这一活动伴随着其他活动,另一方面预设着知与所伴随的活动的区别。

为什么要提出“所知”这一术语
“所知”这一范畴找最普遍的、概括程度最高的;
而且最清楚、又是最容易把握、最容易确证的。
即“所知”一普遍,二清楚。
提出“所知”概念的意义:可成为一切“有把握的清楚明白的”说明的起点。
例如:根据实知与想知区分物质与精神等;根据知的时候伴随愉快与不愉快区分美丑;根据对知的影响确定价值。
所知更普遍:
“东西”在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说关系、性质;“事情”不适合于单个物体;“thing”往往与认识相对。
只有“所知”是至大无外的,没有什么可超出所知,没有什么不是所知。可以把一切都还原为所知。除了所知,都有在自身的涵盖范围之外的自身之“非”,都有不是自身、不在自身之中的界限或对立面,这些对立面都能被实际建立起来——例如,物质与精神,世界与部分,运动与静止——;只有“所知”的对立面是不可能被实际建立起来的。除了所知,都可找出在自身的涵盖范围之外的自身之非。
“所知”是唯一的一个既能用来称呼事物,又能用来称呼“事物的性质、活动、功能、关系”,既能用来称呼主体,又能用来称呼对象,既能用来称呼物质,又能用来称呼精神、观念、想法,既能用来称呼整个世界,又能用来称呼世界的要素的最普遍的名称或术语。
即使一切都可说、可想、可理解,从而一切都可以从永远不能把“物质”还原掉,只留下信息、语言、观念、信息的角度去研究,也不能因此认为一切都是语言、观念、信息。。但也就是说,;但可以有超出信息、观念、语言的所知,可以有不是观念、语言、信息的所知。
不能因为一切都可用语言来说就认为一切都是语言,不能因为一切被想到的都成为观念,就认为一切都是观念,。同理,不能因为一切被知道、被理解的都成为信息,就认为一切都是信息。所说的一切作为语言,所想的一切作为观念,所理解的一切作为信息,都与一切本身不同,都改变了一切本身的所是,都只是一切本身的符号、代表、变形;但无论什么,作为所知,并未改变其所是,“所知”(严格来说是“所实知”)并不是所知的一切的符号、变形,因为一切是什么就是根据实知来确定的。可以有超出信息、观念、语言的所知,可以有不是观念、语言、信息的所知;但可以说一切都是所知,都是不同的所知。无论什么,作为所知,并未改变其所是;但作为语言、信息则改变其所是。
所说的一切作为语言,所想的一切作为观念,所理解的一切作为信息,都与一切本身不同,都改变了一切本身的所是,都只是一切本身的符号、代表、变形; 而“所知”(严格来说是“所实知”)并不是所知的一切的符号、变形,因为一切是什么就是根据实知来确定的。
一切区分都在所知之内,都是一种所知与另一种所知的区分,没有不是所知的。
不能把一种所知与另一种所知的区别误认作所知与非所知的区别。

把一切都看做所指知并没有取消或消解各所知的差别与特点,恰恰相反,能更清楚地把握和说明各所知的特点。

说所知是最普遍的并不等于说所知是最根本的,最根本的是活动,因为所知是什么是由相应的活动确立的。说最根本的是活动并意味着要找出一种特定的活动,把这一种活动看作相对于一切其他活动而言的最根本的活动,各种活动具有不可还原性。

一方面认为所知与知对应,另一方面又认为所知比知普遍,即“知”本身只是所知的一种,这样认为并没有什么逻辑问题。如果有逻辑问题,那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任何活动都不能以自身为对象,例如“看”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所看”;但“知”这种活动因为原则上可以伴随一切活动,从而一种知也能伴随另一种知,所以知本身也可以被知,也可以成为所知。
虽然看与看的器官本身的不能成为同一种看的所看,但看及其器官所依附的身体的除了看的器官以外的其它部分却可以成为“所看”,即是“所看”的一种,尽管与该身体对应的一切所看都通过该身体确立。

永远不能把“物质”还原掉,只留下信息、语言、观念。但可以把一切都还原为所知。也就是说,没有什么可超出所知,没有什么不是所知;但可以有超出信息、观念、语言的所知,可以有不是观念、语言、信息的所知。
不能因为一切都可用语言来说就认为一切都是语言。同理,不能因为一切被知道、被理解的都成为信息,就认为一切都是信息。但可以说一切都是所知,都是不同的所知。无论什么,作为所知,并未改变其所是;但作为语言、信息则改变其所是。
所说的一切作为语言,所想的一切作为观念,所理解的一切作为信息,都与一切本身不同,都改变了一切本身的所是,都只是一切本身的符号、代表、变形;而“所知”(严格来说是“所实知”)并不是所知的一切的符号、变形,因为一切是什么就是根据实知来确定的。

所知更清楚:
“所知”也比“事物”、“东西”等等更容易界定、说明、把握:“所知”就是所知道的;而要说明“事物”是什么却很困难。
如果要把“东西、事物、thing”的普遍性看作最高的,那么这种具有最高普遍性的“东西、事物、thing”就需要由“所知”来解释、来说明、来规定,即解释为“所可能知的一切”,而这又意味着“所知”比“东西、事物、thing”更清楚明白,解释力也更强。
如果把“东西、事物、thing”等等定义为、解释为“所可能知的一切”,那就是在用“所知”解释“东西、事物、thing”,就说明“所知”比“东西、事物、thing”更清楚。
对“所知”的语言学、逻辑学解释——确定字面意思——很容易,但心理学、物理学解释困难。

“所知”是第一逻辑起点
总之,“所知”能把所可能知的一切都概括起来,具有最高的概括力;作为术语能用来指称所可能知的一切,是最高类,而不只是最普遍的规定,是最高前提。

“所知”是所可能知的一切的逻辑上的初始身份、第一身份;“所知”是一切研究的第一逻辑前提、第一逻辑预设。;所研究的一切都是所知,否则不可能被研究;而且都只能从如何知、怎么知道的角度去研究。
“所知”是所可能知的一切的逻辑上的初始身份,即无论研究、讨论什么——包括讨论“怎么才算‘怎么才算’”——处理什么,在逻辑上都要从“怎么知道的”入手,即首先要作为“所知”来处理研究,否则不可能被研究。所以,“所知”也是一切研究的真正的逻辑起点。

普遍、清楚不等于根本。说所知是最普遍的并不等于说所知是最根本的。最根本的是活动,因为所知是什么是由相应的活动确立的。但是,说最根本的是活动并不意味着要找出一种特定的活动,把这一种活动看作相对于一切其他活动而言的最根本的活动;各种活动具有不可还原性。
一方面,所知与知对应,另一方面,所知比知普遍,即“知”本身只是所知的一种。这样认为并没有什么逻辑问题。这是因为, “知”这种活动因为原则上可以伴随一切活动,从而一种知也能伴随另一种知,所以知本身也可以被知,也可以成为所知。所可能知的一切的逻辑上的第一身份——所知
无论讨论什么——包括讨论“怎么才算‘怎么才算’”——都要从“怎么知道的”入手;
而要讨论“怎么知道的”,又要先确定“怎么才算‘知道’”、“怎么可能‘知道’”;为此又要先确定“怎么才算”与“怎么可能”。
以上是在寻求逻辑起点时遇到的解释的循环。
无论是“怎么才算”,还是“怎么可能”都等价于“怎么知道”,或等价与“怎么知道‘怎么才算’”、“怎么知道‘怎么可能’”。?
成为“所知”的条件最低,甚至是无条件、无前提的,(就如同哲学认识的条件最低,)是称成为“所其他”——例如,所看、所数、所说、所爱、所恨、所打、所推等等——的条件、前提,即只有知道了,才能说、数,或者说,不能不知道所看、所说,(尽管就知建立在其他活动的基础上来看,知又以其他活动为前提,尽管不必以某特定的其他活动为前提,可以任何其他活动为前提,)
要成为“所其他”都需要附加特定的条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所某活动”的,尽管原则上任何所知都有可能成为某种“所某”——如所数、所看、所爱——,只要某活动原则上既能以所实知的东西为对象,又能以所想知的东西为对象,如计数、喜爱,与该活动对应的“所某”就原则上有可能对所知的一切成立,就要么只对某(些)特定的所实知成立——例如,摸就是这样一种活动,因为无法摸观念——,要么只对某(些)所想知成立——如?
观念只能想,不能摸,即摸不能以观念为对象;初始的所知不能想——例如,天生的盲人不会梦到颜色。

为什么不都称作“所知”
尽管所研究的一切都是所知,但不必在任何情况都称作所知。
当不需要或不便具体指出所知是什么时,就直接称为所知;当需要具体指出所知是什么时,尽管也是所知,但不称作所知,而直接称所是者。例如,“把我的所知告诉别人”这句话中的“把”、“我”、“告诉”、“别人”尽管都是所知,但不称作“所知”。

知与不知、所知与非所知
知与所知不可超越,没有现实的“与知相对的不知”、“与所知相对的非所知”。
“不知”依赖于“知”:不可能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出现不知,因为总是可以问不知道“什么”,而且必须知道到底不知道什么,而且必须知道自己不知道。
因此,谈论无知或不知实际上是在谈特殊的知:1,不知道什么;2,预设所不知的。
例如,不知道某词的意思:1,不是不知道别的;2,预设某词有意思。

特定的不知或非所知依赖两种以上活动。如果只能从事一种活动,那么对这一活动来说,就没有什么不能被该活动把握,或者说,凡是不能被该活动把握的,就根本不存在、根本不被知。
只有当不只有一种活动时,才可能有不被某活动把握的东西,才可能知道不被某活动把握的东西。
例如,如果只有看,那就没有什么没有色,或不可能知道无色的东西。

实知与想知
知必有所知,如果无所知,就等于什么也不知道,从而等于没有知;即我们不可能在什么也不知道的情况下,还会有知。
所知必有所是,即我们不可能知什么也不是的所知,如果所知一无所是,就不会被知道,就不能成为所知。
所知是什么是由相应的活动确定的,即我们只能通过相应的活动来确定所知是什么。例如,通过看确定所知有什么颜色;通过测量计算确定所知是多少、多大的所知。
如果确定所知是什么的活动正在实际进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所知的知就是实知,而所知就是所实知。被实知的所知或所实知就是存在的或实在的或物质的所知,简称做存在或实在或物质;被实知的所知之所是就是实际上是的所是。
如果在某活动未实际进行的情况下知由该活动确立的所知,那么对该活动确立的所知的知就是想知,所知就是所想知。例如,想到或想起通过看所确立的所知。所想知就是思想性的或观念性的或精神性的所知,简称做思想或观念或精神。
实知怎么可能大于想知
如果只能从事一种活动,那么对这一活动来说,就没有什么不能被该活动把握,或者说,凡是不能被该活动把握的,就根本不存在、根本不被知。
只有当不只有一种活动时,才可能有不被某活动把握的东西,才可能知道不被某活动把握的东西。
例如,如果只有看,那就没有什么没有色,或不可能知道无色的东西。
因此,如果没有任何记忆,那就不会有想知,只会有实知,即凡是被知的都是被实知的,凡是不被实知的,就根本不会被知,从而也不会有假,不会有虚幻、虚构。
可以或可能有实知而没有想知——如果根本就没有记忆能力的话——,但不可能只有想知而完全没有实知,即不可能完全没有实知过却能想到。如果真能这样,那就不是想,而仅仅是一种特定的实知——例如感到不舒服。

如果只能从事一种活动,那么对这一活动来说,就没有什么不能被该活动把握,或者说,凡是不能被该活动把握的,就根本不存在、根本不被知。
只有当不只有一种活动时,才可能有不被某活动把握的东西,才可能知道不被某活动把握的东西。
例如,如果只有看,那就没有什么没有色,或不可能知道无色的东西。
因此,如果没有任何记忆,那就不会有想知,只会有实知,即凡是被知的都是被实知的,凡是不被实知的,就根本不会被知,从而也不会有假,不会有虚幻、虚构。

只要某活动原则上既能以所实知的东西为对象,又能以所想知的东西为对象,如计数、喜爱,与该活动对应的“所某”就原则上有可能对所知的一切成立,否则,就要么只对某(些)特定的所实知成立——例如,摸就是这样一种活动,因为无法摸观念——,要么只对某(些)所想知成立——如?
观念只能想,不能摸,即摸不能以观念为对象;初始的所知不能想——例如,天生的盲人不会梦到颜色。

实知与想知的对应一致
想知有三种想的模态:
一是只能如此这般地想;
二是不可能如此这般地想;
三是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想或可以那样想。
三种想的模态与三种实知的模态对应一致。想知与实知就其都是“知”来说遵循同样的规律。
当认为不可能想什么或不能如何想时,实际上已经想了。就如同当认为什么不可知时,实际上已经知了一样。即在严格意义上,不可能谈论什么不可知、不可想;只能说不可能通过什么来知、来想什么——当二者(即“通过什么来知、来想”与“知什么、想什么”)在内容上相互排斥时——;或不可能不通过什么来知什么、想什么——当二者在内容上有前提关系时。
所有的不可能想象都是指不可能实知,而不是真正不可想象;因为一旦确定不可想象的是什么,实际上就已经想象了。或者说,所谓“不可或无法想象”是指所想的内容不可能被相应的活动实际确立起来,而不是指不能想知所不可想象的内容,不是指不能在想象中确立所想的内容。例如,所谓不可想象“方的圆”,实际上是指方的圆不可能被实知;不可想象自己一无所知,实际上也是指不可能实知“自己一无所知”,因为所有的实知都实际上已经有所知了,而不是一无所知。
以上也证明了想知与实知、思想与存在的统一,即“不可能被想知”等于“不可能被实知”,“只能如何想知(什么)”等于“只能如何实知(什么)”;而这又是因为(或预设着)想知来自于实知。
想知与实知就其都是“知”来说遵循同样的规律。
所谓“不可或无法想象”是指所想的内容不可能被相应的活动实际确立起来,而不是指不能想知所不可想象的内容,不是指不能在想象中确立所想的内容,如“方的圆”。
如果在实际的初始规定上相互排斥,又要放在一起知,那就要么改变“实际的”,使成为“非实际的”,即不被建立起来,要么改变初始规定,即不作为原先的所知来建立。

“无论知什么都只能如此这般地知”等价于“无论通过什么活动来知都只能如此这般地知”,后者又等价于“无论什么变形都只能如此这般地变或发生”。

想知对实知的独立性
因为“想”本身是一种与其他活动不同的特定的活动——就如同“看”是一种特定的活动一样——,所以想可以对所知做出自己的处理,并因而会出现只能想知不能实知——这里的实知是另一种活动——的所知,就如同“看”所把握的所知“听”把握不到。即有不完全来自于实知的内容;这些内容是由“来自实知的内容”与“想这一特定的活动以想所具有的活动方式加工、处理”合成的。这些内容对想来说是被实知的内容;就如同所看的内容是被实知的内容一样。

实知与感觉、想知与想象、与活动,知与活动
实知的最基本形式是感觉或感知,包括外感与内感;而最基本、最根本的感觉是对自己的活动的感知,即感觉到自己在做什么,包括对无所事事的感知;对其他的感知都是通过相应的活动、作为相应的活动相关者来感知的。
“知建立在其他活动的基础上并且原则上可以伴随一切活动”表现为:一切知都伴随着知道在干什么,伴随着知道怎么知道的——通过什么活动知道的。

所知学并不认为认知活动是最根本的,恰恰相反,所知学认为认知活动是非独立的。当然也正因为是非独立的,所以原则上能伴随一切活动。所知是什么是由“知”这一活动所伴随的活动确立的。

“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一方面预设了知这一活动伴随着其他活动,另一方面预设着知与所伴随的活动的区别。

用实知来取代感觉、经验、感知,用想知来取代想象的好处:
第一,可以把感觉与想象打通,把二者都看作“知”的两种形态。
第二,可以解释感觉与想象:感觉与想象的区别在于:感觉是实知,而实知一是对实际从事的活动的知,二是根据实际从的活动来知。
第三,可以用“实知”打通感觉与反省或外感觉与内感觉:二者都是实知。
第四,可以用“实知”解释感觉与反省:二者都是实知,都是对活动的知和根据活动知。

想知与实知就其都是“知”来说遵循同样的规律。
所谓“不可或无法想象”是指所想的内容不可能被相应的活动实际确立起来,而不是指不能想知所不可想象的内容,不是指不能在想象中确立所想的内容,如“方的圆”。
如果在实际的初始规定上相互排斥,又要放在一起知,那就要么改变“实际的”,使成为“非实际的”,即不被建立起来,要么改变初始规定,即不作为原先的所知来建立。



知与认识、所知与知识
所知与知识:知识通常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不含观念以外的其他的所实知。
Know(知)不(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等于实知,应该也包括想知,甚至包括未相信的。
想知的内容即使被相信为真也仍然是被想知的而不是被实知的。所以know不等于实知,也可以是想知,即使相信所know是真的。

所知学与哲学诸学科


从所知学的角度研究哲学诸学科的基本内容:
所知学的哲学观:从知与所知的角度对所可能知的一切归根到底只能如何的考察。

所知学的认识论:从所知学的角度理解认识:知与认识。
所知学的认识论的基本原则:认识就是确立还能通过如何进行的什么活动把被作为认识对象的所知进一步作为什么来知,还能通过如何进行的什么活动从被作为认识对象的所知那里进一步知道什么,或者说,知者还能通过如何进行的什么活动如何进一步知被作为认识对象的所知。
所知学的本体论:从所知学的角度理解是与存在。

所知学的语言论:说的是所知;指称的也是所知。

所知学的实践论:实践与认识、理论的同与异。

所知学的价值论:价值是……
所知学与逻辑学
所知学的内容与逻辑学的内容类似:纯粹所知学类似于纯粹逻辑学;应用所知学类似于应用逻辑学。但是:
第一,逻辑学往往被说成仅仅适用于思维,而不适用于物质世界,(例如逻辑学的三规律仅被说成思维的规律,)即只适用于想知,不适用于实知。
第二,逻辑学被认为只研究思维形式,不研究内容,即只研究所知的某些方面。
第三,所以,逻辑学不作为对整个知、整个所知的研究。
第四,所以,所知学是对逻辑学的推广和明确解释:逻辑学研究的实际上是整个所知的规定。

所知与独立存在
讲所知总是离不开谁的、作为什么。
所有的所知之所是都是由知者的相应的活动确立的。离开相应的活动,就没有相应的所是。
人类产生之前的地球也是人的一种所知;因而人类产生之前的地球的样子也是人通过相应的活动确立起来的。
当人们说“地球在人类产生之前就存在了”或“某物在人不看它时也存在”时,我们总是可以问“你是怎么知道的”。而一旦回答是怎么知道的、怎么证明的,无论怎么回答,就是把人之前的地球或人不看时的某物也作为所知——回答者的所知——来知。不必像原则同格论者所主张的在设想人之前的地球或人不看时的某物存在时须“设想有其它主体在场”
人类产生之前的地球也是人的一种所知;因而人类产生之前的地球的样子也是人通过相应的活动确立起来的。
不能把一种所知与另一种所知的区别误认作所知与非所知的区别。
讲所知总是离不开谁的、作为什么。

所知学中的世界
所知学中的“世界”就是所可能知的一切的统一体。

所知学中的“社会”
所知学中的“社会”就是彼此以同类相知、相待的生活共同体。

如何把对方作为同类来知
所知是不是同类是以作为判定者的知者为标准的,能与判定者相互理解、相互肯定、相互配合。关键是相互。

从所知学的角度研究学说史
从所知学的角度研究哲学史、学说史或研究别人的、以往的文献:只能从别人的著述中读出自己所知的内容;而自己所知的内容归根到底又是根据自己的相应的活动确立的。别人的著述表达的是别人所知的内容;读别人的著述读出的是自己能根据相应的活动确立的内容。
研究别人的或以往的著述是把所研究的著述作为所知来研究,但著述作为所知只是表达相应所知的符号,到底表达什么所知,到底能读出什么内容,取决于读者自己能通过什么活动确立什么内容。读者无法从别人的著述中读出自己当时还未曾通过自己的响应活动确立过的内容。
文献是一种特殊的所知。特殊在本身表达相应的所知,但又只能从中识别出研究者、阅读者已知的所知。即读文献就是读研究者自己。
研究别人的著述就是揭示别人的著述表达的是什么所知,就是把别人的所知变为研究者、读者的所知,而读者的所知无法仅仅根据所读的著述来确立。这类似于只能根据已有的直接经验来理解理论,只能根据实知来理解想知。
不同的读者(包括不同时期的同一读者)对同一文本能否有共同的理解、能否读出同样的内容取决于不同的读者能否通过各自的相应活动确立起相同的内容,取决于彼此能否相互理解,即能否共同理解第三者取决于彼此能否相互理解。

是、知、说的统一,本体论、认识论、语言论的统一
归根到底只能如何是、是什么=归根到底只能如何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
归根到底只能作为什么来知,归根到底只能认作什么,归根到底只能如何来知,=归根到底只能知道如何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
归根到底只能作为什么来说,归根到底只能如何说,=归根到底只能说成如何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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